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蔡艷)百萬欠款糾紛如何調(diào)?日前,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通過案外人擔保的方式,順利調(diào)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效化解了當事人的矛盾糾紛。
2013年2月,被告胡某某做工程項目需要資金周轉(zhuǎn),找到某投資公司借款500萬元,并約定利息,某投資公司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向胡某某出借該筆款項,胡某某出具借條,之后胡某某按約陸續(xù)歸還欠款。2023年8月,某投資公司將該筆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原告楊某某,此時,胡某某仍剩余100萬元的債務未履行完畢,楊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便要求胡某某歸還借款,胡某某一直未還。
調(diào)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對案件事實及借款數(shù)額均無異議,但胡某某目前尚不具備一次性還款的能力,希望能夠分期履行。楊某某認為,胡某某的欠款金額較高,擔心胡某某存在不能按時履約的可能性,將給自身帶來損失,調(diào)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辦法官考慮到楊某某和胡某某本就是朋友,之前也多有生意往來,故提供了可由雙方都信任且有履行能力的人作為擔保人的解決方案,楊某某和胡某某遂聯(lián)系了雙方共同的朋友湛某某來院參與調(diào)解。
湛某某來到法院后,承辦法官詢問湛某某是否愿意以案外人的身份對胡某某的欠款承擔擔保責任,并向湛某某詳細釋明案外人擔保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及風險,湛某某在經(jīng)過考慮后,表示愿意為胡某某承擔該筆債務的連帶保證責任,并向楊某某承諾一定會督促胡某某按時還款。
最終,原告楊某某和被告胡某某順利達成調(diào)解,承辦法官在民事調(diào)解書中將湛某某列為“擔保人”,明確在被告胡某某不能履行調(diào)解協(xié)議時,擔保人湛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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